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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紡織品的生產和貿易的大國,2000年出口紡織品約420億美元,入世后特別是隨著配額的逐步取消將更有利于紡織品的擴大出口。與此同時,進口的紡織品也會如泄閘的洪水沖進國內,如1999年進口服裝達30億美元以上,2000年進口面料達60億美元,特別是一些服裝絕大部分使用進口布料。進口面料的增多,將阻礙國內紡織工業的發展。另外隨著紡織品配額的取消,一些發達國家紛紛采取巧妙和隱蔽的技術措施禁止或限制紡織品的輸入,這也從很大的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紡織品出口的發展。面對這種形勢,我們必須認真分析WTO/TBT的有關原則,根據貿易中技術壁壘協議(TBT協議)的規定探討對我國紡織業生產與發展的影響。我們應利用TBT協議中防止欺詐行為的條款減少紡織品貿易的欺詐行為的發生,同時理清紡織品中的那些質量特性,以防被利用來進行欺詐。
一、紡織品的原料成份及其含量。成份含量的準確性直接影響紡織品貿易,如輸美紡織品其關稅多少與紡織品的 原料成份有關,要求輸美紡織品在明顯位置明確標明其所含原料成份,在我們的檢測過程中常發現所測原料成份與標識不符。
二、紡織品的縮水性能。紡織品的縮水性能是指紡織品經水洗后尺寸的穩定性。有些不法商人,常利用紡織品的縮水性能進行欺詐,嚴重影響消費者的利益。
三、紡織品的紗支、經緯密度、克重。紡織品的規格常以紗支、經緯密度、克重等質量指標來表示,在貿易活動中出現過紗支不符、經緯密度偏稀、克重偏輕等欺詐行為。
四、服裝的洗滌方式、服裝的可穿性、免燙服裝等也常被用作欺詐手段的質量特性。
根據TBT協議中防止欺詐行為的條款分析紡織品貿易中利用產品質量特性進行欺詐的行為,我們應有相應的對策。
*,加強對國內市場紡織品的監督及進口紡織品的監管力度,將所有進口紡織品列入法定檢驗范疇,嚴格執行GB5296.4-1998《消費者使用說明、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對不符合此標準要求的紡織品禁止在市場上出售,不準走進。
第二,根據新形勢的發展要求,加快紡織實驗室的建設和改造,特別是加強對涉及防欺詐方面的技術和檢測手段的投入已經成為發展的必然要求,加強易引起欺詐行為的紡織品的質量特性的檢測力度。
第三,對現行紡織品標準進行修訂,特別是涉及貿易和消費者權益的強制性標準的制訂已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