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貿易和工業部(MTI)于2011年3月4日在上公布了2011年消費者保護(消費品安全要求)法案(Consumer Protection (Consumer Goods Safety Requirements) Regulations 2011 (CGSR))。該法案旨在保護消費者免受因使用不安全的消費品可能造成的健康和安全危害。
并且該法案于2011年4月1日生效并取代2002年頒布了的消費者保護(安全要求)法規。
法規涵蓋了所有尚未被新加坡任何其它法規管制的產品。法規將消費品分為*類和第二類,這兩類消費品包括但不限于玩具、兒童產品、服裝、體育和休閑產品、家具、床墊、床上用品等。
*類產品是指:標準化組織(ISO)、電工委員會(IEC)、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或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已制定或采納并頒布安全標準的消費品。
第二類產品是指:除開*類產品其余所有的消費品。
*類產品應符合:
I.以下機構制定或采納并頒布的針對此類產品的安全標準:
1. 標準化組織(ISO)和電工委員會(IEC)分別制定的標準;
2. 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
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II. 安全主管機構規定的,并且在其“消費者保護(消費品安全要求) 信息手冊”中發布的安全標準和要求。
第二類產品應符合:
所有地區或國家標準機構制定或采納并頒布的針對此類產品的安全標準。
下列產品不包含在該草案中:
(1) 消費者保護(安全要求)法規規定的管制產品;
(2) 使用過的或二手產品,供貨商在提供產品前已清楚告知其所供應的產品為使用過或二手產品;
(3) 產品生產僅供出口或進口后再出口至新加坡以外的地區;
(4) 任何新加坡法律所管轄之任何產品;
(5) 控制害蟲及殺蟲劑法案所管轄之殺蟲劑及驅蟲劑;
(6) 藥品法案所管轄之藥品;
(7) 道路交通法案所管轄之機動車輛、摩托車安全帽及兒童限制裝置;
(8) 藥物銷售法案所管轄之藥物;
(9) 健康肉類及魚類法案所管轄之肉類及魚類。